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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昌建筑材料租赁站、青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8762号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昌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雄楚大道908号金地中心城西区商铺1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0MA4J7T6X7T。 责任人:**。 被告:青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友谊大道996号华城广场24栋1**9层1-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8377134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昌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青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昌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昌建筑材料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昌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龙昌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江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