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伊犁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新源县鑫疆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025民初2326号
原告:伊犁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扎库齐乡寨牛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源县鑫疆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则克台镇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伊犁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源县鑫疆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犁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伊犁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世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XX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