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伊犁擎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新源县果都生态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025民初1535号

原告(反诉被告):***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县。

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源县果都生态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州新源县。

法定代表人:杨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莉,新疆元正盛业(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源县果都生态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源县果都生态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新源县果都生态农业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赵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汪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