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122执19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蒲昌路南侧农贸市场西侧时代万尚购物城1层F-41。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鄯善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30日作出的(2021)新2122民初180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07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8,718.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从2021年07月01日起至付款之日,按15.4%利息计算)。 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但未实际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1)申请执行人**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18,718.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按2021年07月01日至2022年09月30日止,按年息15.4%计算)3,593.58元,共计22,311.58元;(2)被执行人***于2022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8,050.00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7,261.58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剩余的7,000.00元。双方私下约定付款方式;(3)因新冠疫情原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将被执行人微信账户存款2,605.97元解除冻结,供被执行人正常使用,被执行人自愿同意对自己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继续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181.00元。因申请执行人**煜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122执192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       辉 审判员 胡   西   家 审判员 *** · 热西提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