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92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碧水路5-5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计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阿斯玛拉·热夏提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