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3财保99号
申请人:江安县*****砂石厂,住所:江安县***阳春村阳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3MA65PFGA3Q。
经营者:杨谊,女,汉族,1989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双桥区,该厂厂长。
被申请人:四川省祥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4737463X。
法定代表人:李敏,公司经理。
申请人江安县*****砂石厂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祥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川1523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祥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行成都世纪城支行(账号:2280××××550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账号:2291××××9425)账户内的存款280000元。申请人江安县*****砂石厂以与被申请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支付了欠款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祥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祥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行成都世纪城支行(账号:2280××××550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紫荆支行(账号:2291××××942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瑞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萍
书 记 员 许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