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5277号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段**东方广场商业中心2-6-3。
负责人: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凌辉,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祥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路**。
法定代表人:李敏。
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祥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4.5元,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高玉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左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