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2998号
原告:***承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青松村高效电子节能产品3号厂房1至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T2QH0Y。
法定代表人:唐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明,湖北星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9918295J。
法定代表人:肖永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6144E。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承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电气化工程分公司、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承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1元,减半收取3,305.5元,由原告***承伟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