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0602执恢1049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戴金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5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戴金鑫银行存款人民币1592400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利息、延迟履行金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华
书记员 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