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灵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12执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起凤大楼**。
法定代表人:唐汉清,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金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松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工业园区(凤仙村**)
法定代表人:顾美琴,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军荣,男,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金能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新源送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戴军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7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各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1200000元并退付于***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另收取执行费2000元。现***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7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慧华
代理审判员  葛 娟
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范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