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灵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02执9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5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158万元,其中2018年9月付18万元,2018年11月付10万元,2019年1月付80万元,2019年6月付25万元,2019年12月付25万元。如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双方亦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02执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明华
书记员  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