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灵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7474号
2016年11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以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顶管工程款14506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起诉人承接了被告的若干顶管工程,经结算,被告共结欠起诉人工程款1450680元,虽经多次催要,无果,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根据起诉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工程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虽经释明,起诉人坚持要在本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 琴
书记员 薛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