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0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5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16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1392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8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2、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6月11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1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被××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车辆产权,但未能实际扣押,本案中无法处置。
4、2018年1月,本院执行人员至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8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18年6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根生发出通知,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本院提供明确的执行财产线索,逾期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亦未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
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60万元、诉讼费13928元、迟延履行金、执行费84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南通灵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苏港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车辆产权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与当事人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继鹏
审判员 王明华
审判员 徐 阳
书记员 袁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