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同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884号之一
原告:广州同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穆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同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北京航天长峰科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同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向本院申请变更原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其后,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同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文彬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