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特373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双凤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男,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人武汉市黄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2017)第2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黄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黄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黄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陂劳人***(2017)第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黄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歆
审判员***
审判员*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