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00521号
原告武汉市合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合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合力电器有限公司未予缴纳案件受理费。是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