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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合力电器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前民初字第00521号
原告武汉市合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3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市合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合力电器有限公司未予缴纳案件受理费。是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