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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虹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长峰电缆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执34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0)鄂0116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权利: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156883.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8月1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2021年8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 3、2021年11月1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情况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116民初4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 ⺁ ⺂审判员*** ⺃ ⺄ ⺅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