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318号
申请人:新疆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英阿瓦提乡和安新村2巷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21MA78KCJY88。
法定代表人:周卿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和田市鲁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伊里其乡阿热肖拉克村1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3201MA775TAE0Q。
法定代表人:董龙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和田市鲁祥建材有限公司与周海峰、新疆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田市鲁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60000为限额冻结。申请人新疆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单号:128201919202200059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和田市鲁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60000元为限额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田市鲁祥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160000元为限额进行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为止)。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新疆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吕 江 江
审 判 员 唐黛
人民陪审员 王利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