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康力体育场地设备有限公司、雷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52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奥康力体育场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园岭北路**附楼第**。
法定代表人:蔡冬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女,201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法定代理人:**2,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1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公共事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路南段会堂**
法定代表人:温跃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静,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大厦**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佳华。
上诉人深圳市奥康力体育场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公共事务中心、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19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奥康力体育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