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深圳市好家庭体育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7037号
原告: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陈惠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璇,女。
被告:深圳市好家庭体育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家祥。
被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佳华。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 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