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4213号
原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国贸大厦37层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6141XW。
法定代表人:张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广东深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455634。
被告:***,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深圳市威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213美思苑大厦1-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0JG2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燕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张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