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6712号
原告:胡建华,男,生于1973年5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男,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男,生于1971年3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李青,男,生于1982年10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胡建华、***、**、李青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生于1973年8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国贸大厦37层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6141XW。
法定代表人:张佳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华、***、**、李青与被告***、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额,并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华、***、**、李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所缴纳的诉讼费依法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华、***、**、李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建华、***、**、李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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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蔡小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冬峰
书 记 员 兰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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