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2360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2016年3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代理人罗美卿,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一: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3002号国贸大厦37层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6141XW。
法定代表人:张佳华。
被执行人二:深圳市奥康力体育场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园岭北路38号附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061490。
法定代表人:蔡冬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康力体育场地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9211号民事判决已于2020年1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一、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4125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二、支付本案受理费1753元、鉴定费983元;三、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扣划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存款98674元,并将执行款97355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费1319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执行款97355元,确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9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7民初19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好家庭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康力体育场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674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