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2595号
原告:******品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中心A栋13层写字间11室。
法定代表人:曹锐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雪,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胜,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裕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头屯河工业园银河街181号1栋办公楼2层207室。
法定代表人:徐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品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裕盛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品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品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品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品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瑞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