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3民初3096号
原告帅伟业,男,汉族,1957年1月3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电力安装公司
地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帅伟业诉被告吉林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电力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然原告方提供了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但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多次查找未能找到被告。原告帅伟业也没能找到被告的地址。原告因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帅伟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姜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栾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