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25民初221号
原告:四川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守府街7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军,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骥,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会理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守府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学露,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系该公司经理,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爽,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西昌瑞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成都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苏坡桥西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第三人:***,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住西昌市。
第三人:四川新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26号5-4号。
法定代表人:曾武,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凉山州会理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昌瑞鑫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荣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新港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盈利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四川华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雅立
审判员*莎
人民陪审员何法融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晶(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