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民初1668号
原告:***,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大庆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
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2021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大庆市美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昌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冬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