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郑州同达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1967号
原告:郑州同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税务局北5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同生,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凌燕,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塔湾路**。
法定代表人:王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同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同达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同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政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星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