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1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塔湾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再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38708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1日、2021年7月30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21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进行查封,但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故未进行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豫A·557P8/9MD29汽车均已过户故无法查封。上述银行账户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
三、2021年3月16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四、2021年6月30日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内将其限制高消费。
五、2021年9月1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审判员  王少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瑞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