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塔湾路**。
法定代表人:王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婷婷,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林,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丽,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海彬,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海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3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庞宝峰
审判员  焦新慧
审判员  周新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