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5740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王海彬,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
被告: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塔湾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752250440E。
法定代表人:王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茂裕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南、贺庄东路东、望东路北、新燕路西建业春天里小区3号楼1-4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9CTH3Q。
法定代表人:郑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亚,北京观韬中茂(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海彬、河南森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茂裕弘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静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