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11民初25730号
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街道仕林街9栋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珥季路中段11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9年,大诺方舟公司发布“昆明天地方舟商业广场一标段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项目”、“昆明天地方舟商业广场二标段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项目”、“昆明天地方舟商业广场三标段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项目”招标文件,2019年4月15日,大诺方舟公司发布《天地方舟商业广场电梯一、二、三标段文件答疑》,将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变更为2019年5月9日下午17:00,开标时间变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点30分。2019年5月,原告与案外人昆明蓬阳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加被告“昆明天地方舟商业广场一标段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项目”、“昆明天地方舟商业广场二标段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项目”、“昆明天地方舟商业广场三标段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项目”,并按照被告招标文件及《天地方舟商业广场电梯一、二、三标段文件答疑》的要求于2019年5月5日向被告缴纳了一标段投标保证金40万元、二标段投标保证金10万元、三标段投标保证金10万元,共计60万元。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部分3.投标文件中,3.4.3条明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7.4.2条明确:“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2019年7月24日,被告发布中标公告,原告为三标段的中标单位。中标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事宜,但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合同,也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一标段、二标段原告未中标,被告也未退还投标保证金。经原告多次催促,截至2020年5月5日,被告共计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30万元,剩余30万元至今未退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0元;2.被告支付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9,443.84元;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7,047.25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1,814.25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2239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昆明天地方舟商业广场一、二、三标段电梯采购与安装招标招标文件》;2.《天地方舟商业广场电梯一、二、三标段招标文件答疑》;3.付款回单;4.《中标公告》;5.《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6.收款回单;7.《往来询证函》;8.律师函;9.保全费发票一份。
被告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缺席无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法律事实确认如下:
一、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昆明天地方舟商业广场一标段电梯采购与安装进行招标并制作了《招标文件》,其中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保证金约定为: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400,000元;投标文件3.4.3条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转款400,000元,摘要为“投标保证金”。
二、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昆明天地方舟商业广场二标段电梯采购与安装进行招标并制作了《招标文件》,其中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保证金约定为: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100,000元;投标文件3.4.3条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转款100,000元,摘要为“投标保证金”。
三、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就昆明天地方舟商业广场三标段电梯采购与安装进行招标并制作了《招标文件》,其中投标人须知中对投标保证金约定为: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现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100,000元;投标文件3.4.3条约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账户转款100,000元,摘要为“投标保证金”。
四、2019年7月24日,云南湘金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中标公告》载明第一中标人为:一标段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二标段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三标段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在一个月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办理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退款相关事宜。
五、原告向被告提交《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三份,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2020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00,000元,附言“退三标段电梯投标保证金”;2020年5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00,000元,附言“退电梯保证金”;2020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转款100,000元,附言“退电梯保证金”。原告聘请恒信**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向被告发出《往来询证函》载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款项300,000元,被告于2021年1月28日在“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确认。原告委托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现原告以被告尚未退还剩余投标保证金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另,原告申请诉前保全,为此支出保全诉讼费2239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法律适用时间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合同履行等主要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就相应争议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被告应否退还原告保证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进行项目招标,原告参与三个标段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合计600,000元。本案所涉一标段和二标段原告未中标,原告中标三标段但未签订合同,被告应依约退还原告保证金。原告向被告申请退还保证金,被告已退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经被告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止尚欠原告款项300,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保证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应依约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却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退还,对原告资金形成占用,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起算时间的问题,原告主张的时间2019年8月22日为其向被告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时间,但原告提交的退还申请没有落款时间;招标文件中约定签订合同15日内退还保证金,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签订合同时间,故本院酌情调整为被告在《往来询证函》确认债务的时间即2021年1月28日起算。故本院支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应退还保证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300,000元;
二、由被告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兆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应退还保证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456元,保全诉讼费2239元,由被告昆明大诺方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