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与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尼勒克县消防救援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6116号之一
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尼勒克县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尼勒克县消防救援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7.5元,由原告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莉平
法官助理 张慈悦 书 记 员 袁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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