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献县应急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713号
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娟,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献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宪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献县应急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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