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40号
原告:***,男,200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涵,江苏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瀚丰锐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常店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进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徐州瀚丰锐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陈 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玄玄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