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伊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1132号
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珠江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陆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鑫磊,该公司法务。
被告:伊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疆路396号。
负责人:郑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伊宁市消防救援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梦雨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