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0712号
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江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机械公司律师事务部公司律师。
被告:昌邑市龙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龙池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邑市龙池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