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0073号
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珠江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市下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市下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市下营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