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718号
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江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云南武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普坪居委会小围***人车市内D2栋12号商铺D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7月4日连受理了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武北商贸有限公司一案,在审理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武北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以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武北商贸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7元,减半收取2554元,由原告**消防安全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 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