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决议内容是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无效。天津港公司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规定,制定案涉议案提请临时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能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主张,均为请求撤销决议的法定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能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能主张一审法院调取的上证所统计数据未经庭审质证以及未调查取证的问题,经查阅原审卷宗,一审法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调取了案涉决议的表决结果,**能对法院调取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真实性,故***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关于**能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作为天津港公司副董事长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主持案涉临时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