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1民初46号
原告: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091608408Q,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大柴旦镇西台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571263683,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彤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