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与某某,武汉五二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3175号
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葶,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五二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五二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五二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陕核工业集团二一八大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84元,减半后收取80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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