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大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29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大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鹤翔大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大邑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于2019年1月21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3个,于2019年4月26日起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1个,上述冻结期限为1年,但无存款可供执行。于2019年1月2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汽车5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待首查封案件处置时参与分配。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卢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