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景德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7101行初200号
原告***,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代理人万山红,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2198910767118。
委托代理人徐金春,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2201711790676。
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昌江区沿江西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200566270827X。
负责人占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汤婧,该局养老保险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查旗营,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2199810607948。
被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南昌市北京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三秋,该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田志刚,该厅养老保险处副处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该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第三人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珠山区朝阳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徐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凉捷,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666460。
委托代理人伍轶,江西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903870。
第三人江西昌河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珠山区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徐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熊凉捷,江西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666460。
委托代理人伍轶,江西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0903870。
原告***不服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在审理该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艳清
人民陪审员  孙 莉
人民陪审员  刘春香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危国文
书 记 员  黄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