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03民初836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原告**与被告江西博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责任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赣02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赣02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十行“5、营养费1880元(根据原告伤残情况,原告住院47天,其主张43天,本院酌定住院期间营养费为40元/天×43天=1880元)”补正为“5、营养费1880元(根据原告伤残情况和住院期间酌定)”。
审 判 长 李南新
人民陪审员 余明洲
人民陪审员 高 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