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2672号 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捷道60号103-3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远航商务中心1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昌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洋亿家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