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鄂01民终421号
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6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均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权利义务为由,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65元,由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继红
审判员 张立新
审判员 王 阳
书记员 刘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