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武汉弘芯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道十字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25层#。
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弘芯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1,0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19420118080000000341)。2019年9月11日,申请人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交了财产线索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北路支行42×××83账户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82977110191账户的存款;
三、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火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贸市场支行20×××27账户的存款。
上列第一至三项冻结账户存款总金额为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四、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弘芯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泾河街东流向以东、塔西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编号:工DXH(2018)039号,面积22.330605公顷)。
上列第四项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41,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长余斌
审判员***
审判员刘卫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