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与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51号
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沌口小区特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构件)诉被告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30日,原告天和构件已将诉争事项与被告环宇公司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和构件与被告环宇公司已就双方诉争事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天和构件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武汉天和建设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