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金马凯旋家具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辖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金马凯旋家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巨龙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小区特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市金马凯旋家具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武汉市金马凯旋家具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实际经营地为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8号武汉天地企业中心5号28楼,本案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1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其应武汉市金马凯旋家具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承接“三里工业园”中国家具CBD桩基工程。2011年4月23日进场施工,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完成部分工作后,应武汉市金马凯旋家具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于2011年7月17日退场。双方涉案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合计100,000元。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等诉求至法院。武汉市金马凯旋家具投资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和履行工程的所在地均在武汉市黄陂区辖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中国家具CBD(三里)工业园,该地属武汉市黄陂区辖区,故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武汉环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选择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炜
审判员*卫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辉